行程備註
【特別說明】
6人以上即可提供包車到府接送服務,可指定日期出發(遇假日需加價.不適用連續假日)。
註1:本行程為賓士休旅車;每車最多可坐到8人。
註2:指定接送地點限大台北市區,如超過指定範圍需另加價。
★如超過以上範圍,請洽業務人員詢問。
註1:到府接送僅限同組旅客、同一地點;如為散客成團,須配合團體集合地點。
註2:若包車人數不足6人(1-5人),需另加價,請洽客服。
註3:車上座位編排將依報到當日自由選位入座,無法事先協助安排車位。
註4:本行程無安排領隊隨團,旅客須自行聯繫接駁司機,抵達各景點後將自由參觀活動。
註5:司機人員主要工作為安全駕駛;景點解說、導覽將提供文字書面,請貴賓見諒。
【以上包含】
※一日車資。
※行程景點
※200萬旅遊責任險+20萬醫療險。
【以上報價不包含】
※個人之消費電話費、飲料費。
※個人旅行平安保險請自行投保。
※導遊、司機小費NT$ 100。
※以上行程抵達時間僅供參考,得依實際交通狀況為主
【報名須知】
※搭乘本觀光休旅車,如因個人因素未及上車或中途下車時,均視同自動放棄。
※此行程可依當天人數、活動節慶或天候等…因素,由領隊調整行程順序,本公司不另公告。
※請於規定時間內準時集合,行程中如旅客因個人因素私自脫隊或集合不到,本公司不予理會。
※以上行程所載明之行車時間僅供參考,因路況或假日車流過大時,行程順序或時間將視實際情況調整。
※如有身體不適請自備個人隨身藥品:如暈車藥、感冒藥、防蚊蟲液...等。
※若遇天候不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本公司保有取消或變更行程的權利。
※網頁行程如遇更改,則另行通知,照片為示意模式。
※如遇颱風、地震、豪雨等大自然不可抗拒之因素,本公司保有延期出發之權利。
※若您確定報名本行程,需先繳交預約作業金,每人新台幣1000元整,本公司方可受理團位預訂。
※請於規定時間內準時集合,行程中如旅客因個人因素私自脫隊或集合不到,本公司不予退費。
※旅客同意,本商品經訂購付款後,如要取消或延期所衍生之費用需自行負責。
成團人數
本行程最低出團人數6人以上(含),將派遣領隊隨行服務。
參團須知與相關提醒
1.出發前7天客服人員會告知確認是否成團。
2.請詳列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外籍人士請提供護照號碼),以利保險作業。
3.線上預約並非保證訂位成功,仍需以客服人員回覆確認為準。
4.團費繳交期限:以客服人員回覆為準。
5.出發前七日複核名冊,提供報到通知單,如出發前日未收到,請來電告知。
特殊需求及溫馨叮嚀
1.本商品依出發人數調整使用車輛,敬請見諒。
2.中途停靠站時間視當日狀況而訂,無旅客時將不停靠。
3.請於規定時間內準時集合,行程中如旅客因個人因素私自脫隊或集合未到,本公司將不予退費。
4.旅客聯絡手機請保持暢通,如因手機號碼錯誤或無法接通導致行程延誤,請旅客自行負責。
5.正確行程內容、順序以及住宿飯店,請以行前旅遊手冊之行程表或說明會資料為準。行程及餐食將會視情況(如季節、預約狀況、觀光地區休假及住宿飯店地點)調整。如有行程不參加者,視為自動放棄,恕無法退費。
6.行程中如遇塞車時,請貴賓們稍加耐心等候。如塞車情形嚴重而影響到行程或餐食的安排時,為維護旅遊品質及貴賓們的權益,我們將為您斟酌調整並妥善安排旅遊行程,敬請貴賓們諒解。
7.成人:年滿12歲(含)以上之人,以出發當日計算。
兒童佔床:年滿6歲(含)以上,未滿12歲之兒童。費用含當地車資、住宿,行程表列之餐食、景點門票、保險費用。
兒童不佔床:未滿6歲之兒童。費用含當地車資、行程表列之餐食、景點門票、保險費用。不含住宿及飯店早晚餐,如欲使用飯店早晚餐,需依照各飯店之規定現場加購付款。
老人:限制為65歲以上之人。
嬰兒不佔床:未滿3歲之幼童(需有法定監護人隨行),費用僅含保險作業費用。
8.素食/特殊餐食嘉賓請務必告知備註。
9.若遇天氣不佳或航班更改或不可抗拒之因素,本公司保有取消或變更行程的權利。
10.於本網站訂購產品前,請務必詳閱該產品之訂購須知及相關約定。如訂購人非旅客本人,訂購人將居於代理人地位,亦即有義務充分告知旅客本人各行程訂購須知與限制約定,在點選同意後其法律效力及於旅客本人,本公司不接受事後旅客本人以不知或未瞭解等事由做為抗辯理由。
11.遊覽車車(船)位之編排,依起始地當天旅客報到之先後順序排隊劃位,如非起始地上車(船)之旅客,將由各地上車(船)之順序,依續安排座位,恕無法事先保留座位,如有老弱婦孺及行動不便者,將由領隊(或相關服務人員)事先安排,敬請旅客體諒。
其他相關資訊
1.此訂購單需客服人員確認回覆後始可生效,除出發日7日內須做保證訂購之規定外,並視同雙方同意簽屬【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民國105年12月12日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敬請詳閱該契約書內容。
2.旅客取消行程《旅客於訂購行程完成付款後通知旅行社取消者》,
將依據【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二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繳交行政規費,並依列基準賠償: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