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IG美拍~天空之鏡、鬼斧神工太魯閣3日遊-16人成行

每日詳細行程

台北車站(南三門)集合—經蘇花改公路—DAKA台泥園區—新城照相館、佳興冰果室、新城老街/午餐】、【美拍咖啡廳~天空階梯】—小錐麓古道 (或白楊步道/水濂洞) 、飯店—東大門夜市

新城老街

繁華落盡保有古味新城,隨著流金歲月的落幕與蘇花公路台9線改道,之後歸於平靜且顯少人煙,但因街道上一處百年木造建築且開業超過一甲子的新城照相館這棟老房子已經有一百多歲了;吸引了不少旅客至此探訪,曾經也成不少人電影筆記中來訪的地方,這裡也曾經被天下雜誌評選為微笑城鎮中的一個景點。

佳興冰果室則擁有獨創口味檸檬汁,享譽全台。


美拍咖啡廳(天空階梯)

花蓮有處「天國的階梯」,近期漸漸洗版各大社群頁面,伸手彷彿就能碰到雲的最強打卡景點,簡直太欠拍!除了作為朝聖熱點的天空階梯,還有各式拍照場景和小型動物園,讓大家走到哪都能拍到哪。其中園區內最夯的天空階梯,由12個白色階梯組成,往上延伸、下方懸空的模樣被不少網友形容為通往天堂的路,難怪吸引不少人搶拍。
※園區可自由參觀拍照,若需入內咖啡廳及拍攝天空階梯(不保證有座位須排隊),須自付低消$150,亦可自費餵食小動物
小錐麓古道

走進步道,棧道曲折架高在立霧溪邊的陡坡上,向東望去,緊鄰一片斷崖地形。步道上一邊是立霧溪谷,另一邊則是生長在山坡崖壁上的森林,步道在樹林中穿梭,林蔭蔽天。有幾處沒有遮蔽的地方,可以俯瞰立霧溪下游寬闊的河床,也可以清楚看到太魯閣口的東西橫貫公路牌坊和橫跨立霧溪的錦文橋。


東大門夜市

位於花蓮市的東大門夜市占地約9公頃,區域包括「福町夜市」、「原住民一條街」、「大陸各省一條街」、「洄瀾之心(陽光電城)」等地,合計約400個攤位。東大門夜市以洄瀾之心(陽光電城)為中心點發散出去,步道地磚特以黑、白花崗岩鋪設而成,縣府以最大格局與寬闊氣勢精心打造東大門夜市,期盼能成為花蓮的新熱門景點。

  • 早餐 X
  • 午餐 X
  • 晚餐 X
  • 天璽商務飯店或同級 或 同等級

晨喚-天空之鏡→花蓮市區午餐→新社梯田(夢幻鞦韆好好拍)→台開開心農場-飯店

天空之鏡

天空之鏡體驗活動含隨行攝影師拍照錄影!適合2歲以上小朋友,一家人朋友參與。享受網美樂趣,絕對讓熱愛戶外冒險的您大呼過癮 !

新社梯田

全台最大的階梯式梯田,海天一線無邊際的稻浪與太平洋的蔚藍海岸,稻田隨風飄看的藍色海岸像是一幅畫景色好療育。

來到花蓮豐濱有幾個必去的地方,像是大石鼻山步道、芭崎休息區、牛山呼庭、新社梯田、親不知子步道等,其中新社梯田可是季節限定,可以看見稻田與海岸一線天的美景,來花蓮海岸可不能錯過喔。

台開開心農場

一走近園區,便可看見原住民圖騰的大理石雕刻,因花蓮素來以大理石著稱,因此園內隨處可見花蓮石雕藝術創作作品,在絕妙景致環繞底下感受藝術氛圍薰陶。開心農場內最引人注目的,或許是隨處可見的小動物,例如飼養中在鐵籬中的孔雀和山羌,梅花鹿雖隔著木欄,卻能讓人親近互動,更不用說在開放草地中的小山羊,連小朋友都忍不住蹲下輕撫著牠的身軀,是最具療癒效果的休閒園區。

  • 早餐 飯店內用
  • 午餐 X
  • 晚餐 X
  • 天璽商務飯店或同級 或 同等級

晨喚-地耕味~玩味蕃樂園-太魯閣國家公園【白楊步道、天祥遊憩區、九曲洞、長春祠】--返回台北車站(南三門)

地耕味-玩味蕃樂園

主要傳承上一代(余爺爺)對事業的開創精神與精湛技藝,而創造花蓮十三鄉鎮地奉、菓食、洄潮、牧瀾為主題的fun樂園,並匯集了在地的人文精萃,建構了花蓮名產傳奇故事的軌跡,讓來到此地的民眾,除了飽覽花蓮的好山好景、嚐遍各式小吃之外,更能透過文化的解說與體驗,得以貼近台灣東部這既淳樸又帶點熱情的美麗市鎮。

太魯閣國家公園

座落於花蓮、臺中及南投三縣市,是臺灣第四座成立的國家公園,前身為日治時期成立之次高太魯閣國立公園(1937-1945)。其範圍以立霧溪峽谷、東西橫貫公路沿線及其外圍山區為主,包括合歡群峰、奇萊連峰、南湖中央尖山連峰、清水斷崖、立霧溪流域及三棧溪流域等,全區面積九萬二千公頃。

  • 早餐 飯店內用
  • 午餐 X
  • 晚餐 X
  • X 或 同等級

行程備註

※不適用日期:周末及國定假期 

(因車位有限,請於下訂單後來電確認車位,並依照報名繳交資料先後順序為主,敬請見諒)

※請務必於報名後,將定型化契約、所需證件及需自付之相關費用等交付旅行社,始完成報名程序。

※如無法提供將取消優先順序由後面遞補,敬請見諒!

【以上包含】

※三日車資。

※行程各景點門票。

※200萬旅遊責任險+20萬醫療險。

※酒店住宿(兩人一室) 若您指定房型,需視飯店提供為主,並無法保證一定有三.四人房型或加床,因區域酒店構築限制,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以上報價不包含】

※個人之消費電話費、飲料費。

※個人旅行平安保險請自行投保。

※司機、導遊小費每人每天NT$100 X3天=NT$300

※小孩(2~12歲)費用:不佔床/佔床同大人價(實際分房狀況由旅行社代為安排,以客戶需求為優先考量,恕無法指定。

※2足歲以下嬰兒:NT$500元/人(含行政事務管銷費保險費)

※指定單人房補價差(全程):NT$1600元/人,若單人報名無法配到合住的同性旅客,需補單人房差,敬請見諒。

【報名須知】

※搭乘本觀光巴士,如因個人因素未及上車或中途下車時,均視同自動放棄。

※此行程可依當天人數、活動節慶或天候等…因素,由領隊調整行程順序,本公司不另公告。

※請於規定時間內準時集合,行程中如旅客因個人因素私自脫隊或集合不到,本公司不予理會。

※以上行程所載明之行車時間僅供參考,因路況或假日車流過大時,行程順序或時間將視實際情況調整。

※如有身體不適請自備個人隨身藥品:如暈車藥、感冒藥、防蚊蟲液...等。 

※若遇天候不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本公司保有取消或變更行程的權利。

※網頁行程如遇更改,則另行通知,照片為示意模式。

※如遇颱風、地震、豪雨等大自然不可抗拒之因素,本公司保有延期出發之權利。

※若您確定報名本行程,需先繳交預約作業金,每人新台幣2000元整,本公司方可受理團位預訂。

※請於規定時間內準時集合,行程中如旅客因個人因素私自脫隊或集合不到,本公司不予退費。

※旅客同意,本商品經訂購付款後,如要取消或延期所衍生之費用需自行負責。

【注意事項】

※若出團人數未達16人時,本公司有權利調整出發日期

※所有旅遊內容、行程、飯店均以行前說明會資料為主要依據

※以上行程僅供參考,行程會因實際情況而可能前後調動,敬請見諒

※本公司保有變更班機、行程及同等飯店之權利與義務,不便之處,尚祈見諒!本行程所有行程,未經導遊領隊同意不得無故脫隊,脫隊期間請自行負責人身安全

※本行程交通住宿及旅遊點儘量忠於原行程,若遇特殊情況將會前後更動或更換觀光景點;遇季節性變化之情形,本公司將保有變更行程內容之權利

※為確保品質,每團名額有限,故本公司保有接單與否之權利

特殊需求及溫馨叮嚀

1.本商品依出發人數調整使用車輛,敬請見諒。

2.中途停靠站時間視當日狀況而訂,無旅客時將不停靠。

3.請於規定時間內準時集合,行程中如旅客因個人因素私自脫隊或集合未到,本公司將不予退費。

4.旅客聯絡手機請保持暢通,如因手機號碼錯誤或無法接通導致行程延誤,請旅客自行負責。

5.正確行程內容、順序以及住宿飯店,請以行前旅遊手冊之行程表或說明會資料為準。行程及餐食將會視情況(如季節、預約狀況、觀光地區休假及住宿飯店地點)調整。如有行程不參加者,視為自動放棄,恕無法退費。

6.行程中如遇塞車時,請貴賓們稍加耐心等候。如塞車情形嚴重而影響到行程或餐食的安排時,為維護旅遊品質及貴賓們的權益,我們將為您斟酌調整並妥善安排旅遊行程,敬請貴賓們諒解。

7.成人:年滿12歲(含)以上之人,以出發當日計算。
兒童佔床:年滿6歲(含)以上,未滿12歲之兒童。費用含當地車資、住宿,行程表列之餐食、景點門票、保險費用。
兒童不佔床:未滿6歲之兒童。費用含當地車資、行程表列之餐食、景點門票、保險費用。不含住宿及飯店早晚餐,如欲使用飯店早晚餐,需依照各飯店之規定現場加購付款。
老人:限制為65歲以上之人。
嬰兒不佔床:未滿3歲之幼童(需有法定監護人隨行),費用僅含保險作業費用。

8.素食/特殊餐食嘉賓請務必告知備註。

9.若遇天氣不佳或航班更改或不可抗拒之因素,本公司保有取消或變更行程的權利。

10.於本網站訂購產品前,請務必詳閱該產品之訂購須知及相關約定。如訂購人非旅客本人,訂購人將居於代理人地位,亦即有義務充分告知旅客本人各行程訂購須知與限制約定,在點選同意後其法律效力及於旅客本人,本公司不接受事後旅客本人以不知或未瞭解等事由做為抗辯理由。

11.遊覽車車(船)位之編排,依起始地當天旅客報到之先後順序排隊劃位,如非起始地上車(船)之旅客,將由各地上車(船)之順序,依續安排座位,恕無法事先保留座位,如有老弱婦孺及行動不便者,將由領隊(或相關服務人員)事先安排,敬請旅客體諒。

其他相關資訊

1.此訂購單需客服人員確認回覆後始可生效,除出發日7日內須做保證訂購之規定外,並視同雙方同意簽屬【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民國105年12月12日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敬請詳閱該契約書內容。

2.旅客取消行程《旅客於訂購行程完成付款後通知旅行社取消者》,
將依據【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二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繳交行政規費,並依列基準賠償: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