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程備註
【特別說明】
6人以上即可提供包車到府接送服務,可指定日期出發(遇假日需加價.不適用連續假日)。
註1:本行程為賓士休旅車;每車最多可坐到8人。
註2:指定接送地點限大台北市區,如超過指定範圍需另加價。
★如超過以上範圍,請洽業務人員詢問。
註1:到府接送僅限同組旅客、同一地點;如為散客成團,須配合團體集合地點。
註2:若包車人數不足6人(1-5人),需另加價,請洽客服。
註3:車上座位編排將依報到當日自由選位入座,無法事先協助安排車位。
註4:本行程無安排領隊隨團,旅客須自行聯繫接駁司機,抵達各景點後將自由參觀活動。
註5:司機人員主要工作為安全駕駛;景點解說、導覽將提供文字書面,請貴賓見諒。
註6:本行程售價不含太平山森林遊樂區門票,旅客需自費購買。
【以上包含】
※一日車資。
※行程景點。
※200萬旅遊責任險+20萬醫療險。
【以上報價不包含】
※個人之消費電話費、飲料費。
※個人旅行平安保險請自行投保。
※導遊、司機小費NT$ 100。
※以上行程抵達時間僅供參考,得依實際交通狀況為主
◆費用不含:
不含太平山森林遊樂區門票(門票敬請自理,全票150元、半票100元、優待票10元)
不含司機人員服務小費100元
個人因素所產生之消費,如飲料、私人購物費…等。
個人旅遊平安保險,依規定旅客若有個別需求,得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
本行程表上未註明之各項開銷,建議、自費或自由行程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目前表定行程內容僅暫供參考,實際執行尚需視疫情開放程度不同而調整,不便之處,尚祈鑒諒。
【作業規定】
◎此行程需報名“六位”成人以上方可成行。
◎團費繳交期限:依訂購確認函為主,並付款完成。
◎線上預約並非保證訂位成功,仍需以客服人員回覆確認為準。
◎行程確認單資料於出發前五日提供給旅客,因車輛調度,如需駕駛人員資料將於出發前一日通知。
【注意事項】
◎價格如有調整,以網站公告之新價格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本商品依出發人數調整使用車輛,敬請見諒。
◎旅客搭車時間去程及回程請準時,中途停靠站時間視當日車況而訂,無旅客時將不停靠。
◎以上行程載明之行車時間僅供參考,因路況或假日遊客眾多行程順序將視情況前後更動,請見諒。
◎請報名此行程的旅客每組務必提供一支"台灣手機聯絡號碼",以利當日隨團服務人員可與您聯繫接駁事宜。
◎本商品嬰兒定義:限制為2歲以下。《保險及作業手續費》
◎本商品老人定義:限制為65歲以上。《老人佔床與兒童佔床同價》
◎本商品兒童定義:12歲以下且限制身高140cm以下之兒童。
◎本商品兒童不佔床定義:2歲以上且限制身高110cm以下之兒童。
◎若因實際出發後兒童身高超出上述限制規定,將於現場補足實際產生之費用。
◎素食/特殊餐食嘉賓請務必告知備註。
◎套裝旅遊之旅券限本人使用,並不得單獨轉讓他人使用。
◎旅遊券請妥善保管,遺失恕不補發。
◎如遇颱風、地震、豪雨等大自然不可抗拒之因素,本公司保有延期出發或全額退費之權利。
◎本網站不負責因可歸責於旅客事由(如遲到等)所導致無法成行之損失,請參閱《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於訂購產品前,請務必詳閱該產品之訂購須知及相關約定。
【取消規定】
旅客因故取消行程,將依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1條規定辦理。
國內個別旅遊型化契約第11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
◎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各款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其他相關資訊
1.此訂購單需客服人員確認回覆後始可生效,除出發日7日內須做保證訂購之規定外,並視同雙方同意簽屬【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民國105年12月12日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敬請詳閱該契約書內容。
2.旅客取消行程《旅客於訂購行程完成付款後通知旅行社取消者》,
將依據【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二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繳交行政規費,並依列基準賠償: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